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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近期,某家在境外场外市集挂牌的境内企业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交了转至境外证券来回所上市(下称“境外转板上市”)的请求,在未现实境外初次公缔造行上市备案要领的情况下,完成境外上市。证监会暗示,该手脚违背了《境内企业境外刊行证券和上市处分试行见解》(下称《试行见解》)有关轨则。
凭证《试行见解》轨则,境外刊行上市指在境外证券来回所刊行上市有关手脚,境内企业在境外场外市集挂牌不属于备案处分鸿沟;凭证“刊行东谈主境外初次公缔造行简略上市的,应当在境外提交刊行上市请求文献后3个责任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条款,证监会暗示,境内企业境外转板上市的,应当按照境外初次公缔造行上市有关条款,在境外提交转板上市请求文献后3个责任日内向证监会备案。
证监会强调,凭证《对于境内企业境外刊行上市备案处分安排的见知》,《试行见解》合手行之日,即2023年3月31日,已在境外提交转板上市请求文献、未获境外监管机构简略境外证券来回所首肯的境内企业,应当在境外转板上市完成前现实备案要领。